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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完善县外转诊和报销补偿程序。参合患者非急诊病需到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时,须持县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由所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或乡镇派出人员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例降低20%,且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偿待遇。 (三)做好长期外出人员的补偿报销工作。长期外出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原则上需到居住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县经办机构(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个月),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四)逐步实行省内住院补偿直接减免。进一步完善市级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直接减免措施,2010年底前实现农民在市域内住院费用出院即时结报。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12年前实行省内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合理选择补偿模式,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晋卫〔2008〕2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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