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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卫农[2009]2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

[接上页]

  (二)完善县外转诊和报销补偿程序。参合患者非急诊病需到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就诊时,须持县级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由所在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或乡镇派出人员办理转诊手续。未经批准自行转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比例降低20%,且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偿待遇。
  
  (三)做好长期外出人员的补偿报销工作。长期外出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原则上需到居住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递交所在县经办机构(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个月),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四)逐步实行省内住院补偿直接减免。进一步完善市级定点医院医疗费用直接减免措施,2010年底前实现农民在市域内住院费用出院即时结报。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2012年前实行省内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合理选择补偿模式,科学制定补偿方案,经所在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后实施。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晋卫〔2008〕22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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