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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发[2009]65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精神,为探索自治区直管县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激活县级经济发展潜力,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重点,调整和规范自治区、市、县政府职责,减少管理层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县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增强县域经济发展能力,为促进县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体制保障。
  
  二、试点范围
  
  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简称“试点县”)。
  
  三、试点县发展目标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契机,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确保试点县经济发展速度和效益主要指标高于全区同类县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到2014年,试点县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财政总收入要比2008年翻一番以上,为推进宁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四、试点县管理权限
  
  合理划分自治区、吴忠市及试点县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权限和责任,明确市、县履行职责的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的发展能力。试点县获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相对等的责任。
  
  试点县享有与地级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经费安排、项目申报、用地报批、证照发放、信息获得等。具体下放管理权限由自治区编办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政府法制办公室、吴忠市参与,对自治区、吴忠市及试点县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进行梳理,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就放、依法合规”的原则,分期分批提出自治区、吴忠市下放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项目、内容,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总的要求是:现行须由地级市审批或管理的经济社会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或管理,报吴忠市备案;现行须由地级市审核、报自治区审批的经济社会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报吴忠市备案。
  
  对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经地级市审核、审批的事项,凡试点县具备办理条件的,采取自治区、地级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吴忠市要求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须报经自治区政府核准。
  
  五、相关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以事权定财权的要求,根据自治区财力适当增强市县政府的财政管理能力,合理界定自治区与吴忠市及试点县财政支出责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激励性财政转移支付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市县发展的激励作用,大力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有关市、县要建立转移支付的统筹使用机制,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增强县域经济活力的作用。
  
  适应扩权强县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吴忠市和试点县政府机构设置,具体方案由吴忠市和试点县研究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批。对下放后的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作相应调整。
  
  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司法管理体制暂保持不变,人民武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试点县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尽快研究提出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落实扩权事项,同时做好对试点县的跟踪调研、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吴忠市要继续担负起对试点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协调和督查责任,加强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跨县域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努力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试点县要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大力提升县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能力。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上联系,建立稳妥的事权对接通道,并尽快建立与扩权强县改革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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