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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9]216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方式多层次、资金来源多渠道,制度法制化、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
  
  我区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区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在国家确定的武鸣县、柳江县、兴安县、苍梧县、银海区、东兴市、钦北区、港北区、玉州区、田阳县、八步区、天峨县、武宣县、凭祥市先行开展新农保试点,以后按国家的有关部署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四、实施步骤
  
  为确保按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我区的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启动新农保试点实施工作,开展宣传发动。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2009年10月起正式启动实施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详细的试点工作计划,出台新农保《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12月底前将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各试点县(市、区)要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在召开新农保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前,要编印好各种宣传资料,为开展新农保试点做好前期的宣传准备工作。动员大会后,要充分利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宣传新农保的各项政策规定,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新农保的好处,努力营造踊跃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要举办新农保经办人员政策培训班,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业务和操作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积极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确保目标任务的按时完成。要通过对试点地区农民参加新农保的真实感受和得到实惠的生动事例进行广泛宣传,带动和促进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各试点县(市、区)争取在2010年6月底前全面铺开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三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总结验收、调整完善。
  
  加强调查研究,集中精力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要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体参保难的问题,确保新农保的好处惠及试点县(市、区)的全体农村居民。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目前,自治区已经成立由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李金早担任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等部门参加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区新农保试点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作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制定农民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新农保经办规程等配套文件;根据确定的试点县(市、区)的情况,测算我区开展新农保试点所需政府补贴资金,并确保落实到位。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统计局、残联要负责提供全区人口数据、人员结构和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低保等困难人员情况。自治区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各试点县(市、区)也要参照自治区的模式,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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