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五)建立高效统一的管理体制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资源、理顺关系,建立职能明确、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全省统一的水路交通管理体系。
  
  (六)完善水运支持保障系统
  
  建立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指挥中心和水运信息系统、水上安全监控系统、船舶防污染系统,建设长沙、岳阳、常德、衡阳四个水上救助基地,健全水上应急救助系统,实现海事“监管效能化、反应快速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提高水运服务水平和效率,充分运用电子商务、 3c技术等现代化手段,畅通信息渠道,实现水运联网调度、航标遥控遥测。加快水上服务区建设,增强水运服务保障能力。
  
  (七)强化水运治安保障
  
  创新水上治安的理念、机制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水上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水上公安机构设置和水警人员、装备配置。严厉打击水运领域物流犯罪,大力推进水上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积极推动警务机制改革,使水上治安更好地适应水运经济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运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全省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水运发展中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省长助理和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重点办、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移民局、长沙海关、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研究出台加快水运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加大水运发展的投入
  
  1、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以省市共建、政府主导为原则,全省水运建设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主管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一是从2009年起省政府建立水运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下发;二是推行“以电促航”政策,将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用于内河航道建设和养护;三是地方政府要加大本地区水运建设的资金投入。航道、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包括进港航道、锚地、水上服务区等)建设资金,除积极争取部省补助外,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安排。
  
  2、大力拓展水运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研究出台水运发展新的投融资平台,继续推进合资合作,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作为我省水运发展的战略伙伴,参与港口建设、经营和从事水路运输,做大、做强港口和水运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港口基础设施,港口装卸、仓储等经营性设施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港口建设实际,委托港口企业对港口、航道与周边的土地进行捆绑式统一开发,开发收益的一部分用于水运建设。引导银行对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信贷倾斜。
  
  3、推动银企合作,发展船舶抵押贷款项目业务。加强政府、企业、银行、保险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打通融资渠道,以船舶抵押方式为船东提供贷款利息优惠,加快船舶运力建造和更新步伐。发展和繁荣船舶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船舶登记制度,解决在建抵押船舶的登记问题。
  
  (三)制定扶持水运发展的优惠政策
  
  1、实行优惠的用地政策。各地应将水路交通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水路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其相关配套设施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对水运工程建设用地参照高速公路和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执行。长株潭三市水运建设项目纳入长株潭“两型社会”示范区重点项目。
  
  2、实行优惠税费政策。对港口的码头(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长沙、岳阳、湘潭、株洲等港口经营企业缴纳的2009-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其财政返还地方部分作为市、县政府水运建设专用资金;从2009年起,暂免三年全省水路交通系统事业性收费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大源渡和株洲航电枢纽营运期税费;积极推进保税港区建设。
  
  (四)完善水运管理法规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加强乡镇船舶管理、船闸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加强水运管理,维护水运经营者权益,为水运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