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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年检合格单位,准予下一年度继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年检不合格单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按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新出发[2003]995号”等文件的规定,分别给予缓期登记、警告、罚款、撤消出版物发行资质的处理。 (四)各设区市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零售单位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应在报送年检材料的同时提交《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 (五)批发(连锁)企业的年检总结工作和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由我局有关职能处室另行安排。 (六)需要以上相关表格电子版的可从我局网站fjxwcbj.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也可发电子邮件至fjsxwcbj@gmail.com索取。 特此通知。 附件:1、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表(略) 2、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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