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人社办发[2009]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用人单位聘雇的华侨人员和在我区灵活就业的华侨人员,按照我区社会保险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二、按规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可应本人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领取的人民币兑换成本人选择的国内可兑换的外汇币种,汇至华侨实际居住国,币种兑换率的时点为办理汇兑的当日,相关费用由个人负担,从个人应享受待遇中扣除。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