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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98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有关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办法;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具体事项;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六)规费处。
  指导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费(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指导各费(金)的日常管理;对有关费(金)征管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调研、处理和政策解释。
  (七)收入规划核算处。
  编制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税收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组织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制度;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对外发布税收收入数据。
  (八)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发票管理处)。
  起草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发票管理等工作;统筹规划税收管理信息化并拟订实施方案,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协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九)财务管理处。
  拟订财务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等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财务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系统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装备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系统工资统发中心)。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及系统工资统发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下一级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地方税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9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5名,基层专项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湖南省地方税务稽查局。
  (二)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正处级,主要职责是:负责长沙市城区范围内部分以省级收入为主体的重点税源企业(大型企业)地方各税(费)的征收管理,提供纳税服务,承担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全省省级地方税收的管理、检查和指导 (包含全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全省大型企业地方税收管理。使用基层专项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高配为副厅级),副局长3名。
  (三)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要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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