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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和民航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移交省政府的省内民航机场的有关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省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省内民航机场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省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省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省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制定地方性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秘、综合调研、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督办、机要、保密、信访、档案、修史编志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归口管理交通血防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承办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交通行业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智力引进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政审;负责承办交通运输行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工作,归口管理行业内侨务和外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