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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经济发展处。 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事业发展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负责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四)文化教育处。 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指导我省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承办重大的民族文化、民族体育活动;组织指导民族宣传教育工作;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负责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区汉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参与协调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教学和师资培训;指导有关民族科技科研工作。 (五)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推荐和使用工作;协同管理省民族干部学校;办理少数民族涉外事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 (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委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