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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301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家庭财产数额的认定由城区民政部门在廉租住房资格审查过程中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结果。
  
  (三)下列情形不应列入家庭收入:
  
  1.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费等;
  
  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
  
  4.因工(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5.因工(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6.政府给予在校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及实物;
  
  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及实物;
  
  8.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9.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10.不应当计人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和认定:
  
  属于砖混、框架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属于砖木、简易结构的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1计算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自有产权的办公、商业、仓储类(含杂物房)房屋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计入家庭财产,带来的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在合法获得的土地(含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住房,未办理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的,仅视为拥有房屋使用权,只要不影响居住安全,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在未合法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不计入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但违章建筑带来的租金等收益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补贴发放程序
  
  (一)办理银行账号
  
  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时,应以申请人姓名在市房产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账号,并在申请表的“以申请人姓名开户的指定银行账号”栏如实填写银行账号,以方便市房产主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在申请时未能及时办理指定银行账号的,申请家庭在通过审核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资格后,应及时自行办理指定银行账号。对于住所地位于城镇的申请家庭,其所在地没有指定银行储蓄点的,可办理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银行账号或信用社账号。
  
  受保障家庭银行账号一经登记确认,不得随意变动,银行卡(折)发生遗失的,受保障家庭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需要改变银行账号的要及时报告市房产主管部门,否则造成无法转账而利益受损的,由受保障家庭自行负责。
  
  (二)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目前处于轮候状态的社会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但核减面积小于应保障面积,需要对差额部分进行货币补贴的直管公房承租户申请家庭。在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补贴协议一式三份,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各持一份,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每月发放一次,自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第八条 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家庭自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能在30日内与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注销本次保障登记。
  
  第九条 年审程序
  
  (一)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在满一年之日起2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管理申报表》进行年审,年审期间不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二)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年审结果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家庭成员工作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年审结果报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城区民政部门核查后报送市房产主管部门。
  
  (三)市房产主管部门将年审通过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据此年审结果,通知申请家庭重新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四)未通过年审或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申请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向申请家庭发放《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年审结果通知书》,并于当月停发货币补贴。
  
  第十条 廉租住房各级管理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并为下一步编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的发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8月30日发布的《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南府办〔2006〕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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