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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国家燃油税费改革部署的要求,我市相继停止征收公路养路费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公路规费)。目前尚有部分报停车辆未办理领取机动车牌照和机动车行驶证手续。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凡正常报停车辆可持报停凭据到缴存牌、证的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工作站)办理牌、证领取手续。凡属于超过规定报停期限(年累计报停期超过6个月)的车辆,先补缴欠费,再领取缴存牌、证。 二、遗失报停凭据的车辆拥有人,可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拥有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的同时要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领取牌、证手续。遗失报停凭据的单位车辆,凭机动车登记证书、法人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办理领取牌、证手续。 三、超过规定办理期限仍未办理报停车辆牌、证领取手续的不再办理。由公路规费征稽部门清点造册移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0年3月31日止,办理欠缴通行费补费和报停车辆欠费补费手续的车户,可到下列公路规费部门办理:
天津市公路养路费征稽处
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