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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相关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颁证职责交给行业协会,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组织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 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全省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省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及省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