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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在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承办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登记、清理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负责及时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编辑本省出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负责组织翻译、审定本省出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外文文本。 (六)研究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协调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和地方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指导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听证主持人员等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十)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申请省人民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省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省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负责对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十二)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十三)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催办落实;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工会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出国(境)人员政审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办机关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依法行政指导处。 负责拟订省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综合文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