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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0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5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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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立法处。
  承办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商务、粮食、统计、价格、国防科工、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邮政、金融、保险、旅游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承办上述方面省政府规章的解释;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调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和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四)社会立法处。
  承办公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家安全、监察、民政、残疾人保障、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军事、民族事务、宗教、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外事侨务、知识产权、保密、档案、信访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工作;承办上述方面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调查研究上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和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五)规范性文件管理处。
  负责拟订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省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负责向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省人民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报送省政府备案的长沙市政府规章、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组织地方性法规、规章翻译和外文译本的审定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和外文版本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行政执法监督处。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提出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意见,受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控告,调查行政执法中的重大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纠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政行为;承办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议;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承担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目录管理工作;具体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负责承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和公告;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具体承办全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行政复议立案处。
  承办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拟订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负责承办全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宣传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省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八)行政复议办案处(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理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或者组织承办不服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出庭应诉;承办省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国务院最终裁决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机关党委。负责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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