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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9]131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09〕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区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底,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政府举办的479所苏木乡镇卫生院(占全区卫生院的36%)、9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占全区规划建设数的43%)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2月底前各项工作全部到位,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实施。具体包括:实行自治区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目录内的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财政补偿机制。
  到2011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区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价得到合理有效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起完善的以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发布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卫药政发〔2009〕78号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我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能力,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蒙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兼顾我区用药水平、用药习惯、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含蒙药)增补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筛选、补充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报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公布执行。
  自治区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增补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增补的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数量上要严格掌握。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的品种如纳入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应经过单独论证。增补蒙药品种的,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药基本药物遴选办法》执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不断优化基本药物品种、类别和结构比例,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步调整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1次。必要时,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调整工作。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内的药品统称为基本药物。
  (二)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生产和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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