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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重点,按照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确保尽快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将各级财政承担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促进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机制创新和完善。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后,各县(区)不再出台相关政策标准,如确需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实施。 市政府于2008年12月31日印发的《萍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涉及本实施方案的内容,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