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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辐射环境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时掌握放射源安全动态,强化日常性的监督管理,提高放射源安全应变能力和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我省的辐射环境安全,省环保厅决定从2010年6月起在全省实行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射源安全监管的原则 放射源安全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ⅱ、ⅲ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并配合环保部做好i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iv、v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并配合国家、省级环保部门做好i、ⅱ、ⅲ类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放射源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做好辖区内所有放射源的月度安全检查和报告工作。 二、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责任 放射源用户单位是放射源安全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建立清晰的管理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放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放射源安全的主管责任人;保管员、使用人员等从业人员是各自岗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每个放射源用户单位必须通过明确责任人,建立起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责任,按规定制定严格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实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放射源环境安全的监管责任主体,应明确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人,包括分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及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是其辖区放射源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放射源安全监管的主管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放射源安全监管月报制度 1.监督检查要求 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每月对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应由2人或2人以上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后应填写《湖北省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表》(见附件)。 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县级月度报告的情况,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涉源单位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每月对省内ⅱ、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每半年对全省的ⅱ、ⅲ类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对ⅳ类、ⅴ类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抽查。 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管理处每季度对县、市级环保部门及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省环保厅每年组织一次全省放射源安全大检查。湖北省放射源安全现场检查办法将另行制定。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携带必需的辐射监测仪器、取证器材,配带保障个人安全的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等防护器材,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各级环保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放射源应用单位停止使用放射源,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内容 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监测防护设备、放射源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等情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须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经环保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月报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上报市级环保部门汇总,一份检查单位留存。 3.定期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放射源安全管理月报表》报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汇总后,按照放射源状况、综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监测防护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等内容,形成市级放射源安全管理月度报告,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报告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省环保厅。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每月10日前将月度检查情况报省环保厅。 省环保厅辐射环境管理处将根据前述检查情况编写湖北省放射源安全管理月度报告,并经厅领导审定后发布。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放射源管理档案,上级环保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环保部门放射源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放射源安全月报制度将作为市、县级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