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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商商改字[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大检查主要内容
  (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以大型商场、市场、超市等人员聚集场所为重点,要落实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公众聚集场所“五个一律”的要求,即:凡公众聚集场所疏通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经营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取聚氨酯泡沫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二)继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全面排查商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装备、经营环境、控制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重点检查各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定期检查制度落实以及经营过程中的劳动纪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治活动,商务主管部门继续履行监管责任,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三)深入落实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制
  大型商场、市场、超市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是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五是及时、如实上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4月上旬)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并要求所属地区单位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各项活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和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二)实施阶段(4月中旬--5月中旬)
  全面开展所属地区商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活动,通过企业自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组织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商务局将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5月中旬--5月底)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总结工作,并于5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上报市商务局,届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将进行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要提高对商务领域安全生产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责任到人。
  (二)大力宣传,强化舆论
  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引导相关企业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企业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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