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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衡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衡政发[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1、省、市新农村建设示范点;
  2、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
  3、已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或未实施但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4、经济条件较好,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特色;
  5、水利资源条件较好的;
  6、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规范流转或正在流转;
  7、农民自觉、自愿,积极性高。
  
  第八条 规划编制。项目拟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制定村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由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协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整合土地整理、村庄建设、交通、水利等规划。
  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主要内容包括:
  1、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农业产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基地等农业产业布局,编制项目区“产业发展规划图”;
  2、水利工程规划。结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通过对项目区的水资源平衡分析确定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水利工程规划图”;
  3、道路交通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道路交通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通村、通组道路建设工程和田间道路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县、乡镇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5、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结合市本级及县、乡镇两级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如中心村建设),合理确定项目区涉及的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根据项目区空心村、田间零星居民点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可拆迁房屋位置、户数、栋数、房屋结构、建筑面积,落实安置区域,明确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农村居民点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和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方案编制项目区“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图”;
  6、公益设施建设规划。结合县级新农村建设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区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饮水、公共卫生、停车场等农村公益设施建设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公益设施建设规划图”;
  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其他子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资范围和工程布局,明确工程内容,编制项目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图”。
  
  第九条 立项批复。规划编制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申请项目立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进行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批准立项。项目批准立项时,项目批复应明确项目类别、初步规模、预期资金、责任单位等有关内容和事项。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项目申报文件(资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市区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项目类别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设计方案形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初审。项目初审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项目的设计和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出具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和权限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统筹安排项目实施,并督促落实,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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