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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10年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完善“一卡通”管理系统,深化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延伸改革。完善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一卡通”发放系统,加强金融机构业务服务平台建设,使农牧民群众更方便地领取补贴资金。充分发挥“一卡通”管理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为领导决策提供更加翔实、可靠的基础数据和情况。在补贴资金申报、审批、发放等环节采取数字化认证,实现无纸化办公,降低发放成本,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将财政补贴城镇居民资金纳入“一卡通”发放,实现资源共享,提升行政效能。
  (四)切实加强苏木乡镇财政建设,促进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针对我区苏木乡镇财政机构职能不清、机构弱化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制定加强苏木乡镇财政基础管理和建设的指导性意见,明确苏木乡镇财政职能,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管理规范、监督严格、运转高效”的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财政就地就近优势,切实加强财政性涉农涉牧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搞好经验总结,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苏木乡镇财政建设,逐步改善办公条件,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基层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五)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9〕21号)精神,根据各旗县人均可用财力状况,按照分级负担、分类奖补的原则,完善对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机制。明确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保障范围,提高嘎查村干部的基本报酬。调整嘎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转移支付补助标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积极支持并逐步完善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服务功能的体制机制,增强村级组织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
  (六)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股份制改造,优化股权设置,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放宽农村牧区金融市场准入政策,加快培育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牧区金融机构。
  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制度办法。加大调研和督查力度,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督促各地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完善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工作,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绩效评估。
  
  三、加强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着力探索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有效途径
  围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根本要求,选择事关农村牧区社会稳定、农牧业经济发展、农牧民减负增收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进一步推动相关改革提供政策储备。积极推进国有林场、水利管理体制、农垦管理体制等改革。启动国有农(林)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推进。鼓励并推进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规划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农村牧区合作组织、促进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农牧业科技服务体系等领域和环节的改革试点,为全面推进相关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联系村制度,掌握社情民意,为深化改革提供第一手资料。
  
  四、继续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交流工作,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适时举办农村牧区综合改革政策培训班,增强改革意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认真做好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宣传工作,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继续做好以《工作动态》、《简报》、《通报》等为主要形式的内部信息交流工作,引导和支持盟市、旗县上报高质量信息,及时准确反映改革动态,为改革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持和信息服务。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为推进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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