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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格函[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利广场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申请明利广场商业物业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金康·天和时代”一至四层裙楼属商业楼,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文件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以及别墅区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合同期限等内容。”的规定,你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双方达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约定并签订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二、“明利广场”是金康居住宅小区(金康·天和时代)共有的公共场所,住宅户的车辆停放费仍按我局南价格〔2009〕210号文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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