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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26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大胡同停车楼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海河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大胡同停车楼收费标准的申请》(海资停字[2009]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大胡同停车楼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胡同停车楼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天7时至20时存放时间每半小时每辆收费2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依此类推,每天20时至次日7时,每辆每小时收费由1元调整为2元。上述规定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军车实行免费存车。
  
  二、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认真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大胡同停车楼继续试行计时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62号)同时废止。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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