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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我委《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及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30日开展2009年度全省拍卖企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9年11月30日前经许可设立、持省经贸委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核查拍卖企业经营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仍然具备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二)拍卖企业经营活动情况:有无擅自变更拍卖许可登记项目情况;有无擅自将拍卖企业经营权出租、转让情况;有无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情况;遵守《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拍卖企业诚信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有无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拍卖企业按照拍卖主管部门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 (五) 拍卖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情况。是否已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彻底、完全分开。 三、核查材料 (一)拍卖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拍卖企业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1); 2、福建省拍卖企业2009年基本信息年报和2009年经营信息年报;(由企业自行登录“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pmscjss.mofcom.gov.cn/auc/,填报数据后打印,基本信息年报可复制到word文档后打印,经营信息年报可直接在该系统中打印。新企业登陆系统前需先注册。) 3、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1名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超过1人的提供1人复印件即可); 6、企业3名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超过3人的提供3人复印件即可); 7、2009年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须含年度拍卖成交额审计数字)。至2009年12月31日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未满半年的企业可不提供本项材料。 (二)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 1、福建省拍卖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核查登记表(附件2); 2、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登记在该分支机构的2名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超过2人的提供2人复印件即可)。 拍卖企业应当在以上核查材料中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年度核查登记表》可在省经贸委网站查询及下载。核查材料中各项数据应如实填报,避免前后不一致情况。 四、核查程序 (一)材料报送 参加年度核查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在2010年3月10日前把年度核查材料报所在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 各拍卖企业应组织其分支机构接受年度核查,材料送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 (二)核查及上报 各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开展年度核查。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将年度核查情况以公文形式上报我委,并附上各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福建省拍卖企业(分支机构)2009年度核查登记表》(其它材料由设区市留存)。 五、核查定性 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核查不合格: (一)拍卖企业没有注册拍卖师的; (二)拍卖企业拍卖从业资格证人员不足3人的,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拍卖从业资格证人员不足2人的; (三)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 (四)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五)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办公场所的; (六)未经省经贸委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拍卖企业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运营资金)少于100万元的; (八)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九)有故意违法、严重违规行为的; (十)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未分开的。 六、分类处理 省经贸委对核查合格企业及分支机构加盖“2009年度核查合格”印章。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取消其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其作废。核查结果将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参加年度核查的企业及分支机构在向设区市拍卖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核查材料时,对所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复印件上盖单位公章及签名(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2张以上的,应当在该份复印件的边沿加盖公章),同时应将原件交接收核查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