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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决策中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计工作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权威、快捷、完整的统计数据对正确把握形势、科学制定规划和政策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保障作用,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统计改革和发展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认真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科学利用统计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国家普查和大型调查,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客观科学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不得对拒绝、抵制、检举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放任、袒护或者纵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对违反《统计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典型的大要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级统计局和广大统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统计法》办事,扎实做好各种统计调查工作,牵头组织好各项考核评估的数据认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坚决同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三、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要加强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切实把那些政治上过硬、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业务的同志选进领导班子。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四、保障经费,改善统计工作条件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统计部门的正常运转和开展统计工作的经费需要。要将周期性普查和常年性专项调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省、市州和县市区新增地方经济社会统计调查任务的经费,逐步改善各级统计机构的办公设施和条件。要完善基层统计机构的经费保障机制,县乡政府要保障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努力节省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化统计工作手段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统计调查方法,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各级政府的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进度。加快统计信息宏观数据库建设,开发建立全省统计数据发布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加快推进省、市、县、乡四级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统计一套表数据处理软件平台和统一数据采集平台、基层电子台账开发。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配备统计专用设备,实现统计网络互联互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小提高统计工作效率,确保源头数据质量。
  
  六、规范部门统计,充实和完善统计网络
  部门统计是构成国家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注意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研究做好统计工作的措施,进一步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统计工作的整体要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改进统计方法,拓展统计范围。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向全行业统计转变。部门(单位)拟定统计调查项目和开展统计调查,须依法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批或备案,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统计结果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对外提供或公布的统计数据、实施评价考核,应以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认定的数据为准。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资料,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审批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资料等行政记录,协助政府统计机构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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