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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继续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现就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信息统计报送体系和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2009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年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从条块两个方面,自下而上,认真填报本通知所列附表内容,并认真开展统计分析,查找和解决个性和共性问题,为继续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明确统计和报送的范围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逐级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必要时经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评估,确认后上报。“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和建立月报、季度总结通报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委会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编报工作总结材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逐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常态化。认真组织按月填报情况统计报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季度总结通报制度,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每季度进行通报。
  自5月份起,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附表1、附表2的要求认真填写,于每月5日前将统计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以纸质材料(加盖公章)、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邮寄地址:河南省安全监管局事故调查处,邮编:450003;联系电话:0371-65866892;联系人:张国伟;e-mail:hnzgw777@163.com)。统计数据为2010年1月以来的累计数据。
  
  四、做好总结和通报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阶段小结和情况通报工作,定期向下属单位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问题,表扬先进、鞭策后进,进一步明确措施、切实推动工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向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各省辖市、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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