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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谐益阳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民政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工作。民政工作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政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工作的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民政工作,不断完善和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加快民政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民政工作水平 (一)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继续抓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全员覆盖、应保尽保的目标。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认真做好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群体实际困难的救助工作。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提高救灾应急反应能力。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落实《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努力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 (二)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开展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完善和创新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和途径。围绕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探索经验,树立样板。深入开展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园林式社区创建活动,在抓好市中心城区社区扶建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项目建设,建立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有偿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体系。 (三)加强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诚信与自律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城区地名设置,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制订加强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加大殡葬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确保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全部达到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标准。 三、加强领导,推进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民政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对民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关系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分管领导要加强协调,具体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民政工作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高度关注民生,在组织领导、政策引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发改、财政、公安、城管、建设、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工作,帮助解决民政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形成分工合作、上下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 (三)加大投入。为确保民政工作正常运转,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工作经费分别按上年上级安排民政资金总量的1.5%、5%左右逐步安排到位,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也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作出相应安排。同时,各区县(市)要统筹解决好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各区县(市)要围绕“有办事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办事制度”的“五有”目标,大力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所规范化建设,确保所有大乡镇民政所有60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场地(小乡镇和街道可参照执行)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市、县、乡三级救助工作网络,并实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库,档案资料标准化,实现“村、社区有专袋,乡镇(街道)有专柜,区县(市)民政局有专库”的目标,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建立规范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四)加强民政工作队伍建设。要充实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完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内部调剂人员编制,确保乡镇、街道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为切实把民政工作延伸到村组和社区,全市每个村、社区要配备一名民政专干(可由村干部或社区干部兼任),经费由各区县(市)统筹解决。要加强民政干部培训教育,提高民政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奉献型、学习型、务实型的民政干部队伍。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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