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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学会: 你学会《关于继续举办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并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哈档学发〔2010〕4号)收悉。鉴于原批复试行期已满,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1、你单位属于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有关档案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但不得将本部门正常工作职能转为代理、咨询等有偿服务。 2、开展培训收费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参加的原则,其收费标准可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和收费。 3、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应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购领税务发票。 4、此项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接受监督。 5、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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