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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法定标准和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核发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核注册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临床机构;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工作;负责核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负责组织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技术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按管理权限,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初审、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许可的监督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审并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初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组织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七)药品市场监管处。 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实施监督;依法监管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和监督。 (八)规划财务处。 拟订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初审、申报及实施中的管理工作;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算、决算并监督执行;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承担局机关日常财务核算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依法实施执业药师管理;承担食品、药品等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食品、药品等相关从业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4名 (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食品药品稽查专员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对国家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人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附则 本规定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