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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 你局《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继续执行哈价函〔2009〕57号收费标准的申请》(哈统函〔2010〕9号)收悉。经对你局下属的统计培训中心一年来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工作收费资金使用情况的实地调研,其收费标准基本合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1、你局所属的统计干部培训中心,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开展有关统计知识的培训工作,并收取相应费用,其收费标准可自行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议定。但不得把本部门正常工作职能转为代理、咨询等有偿服务。 2、开展培训工作必须坚持学员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培训和收费。 3、此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服务收费,执收单位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购领税务发票。 4、上述培训收费项目及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价格(收费)公示。 5、此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培训收费备案表
注:1、此表一式三份,执收单位、市局业务处、收费许可证中心各一份。 2、如备案表所列收费项目及标准需调整,请及时提出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