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湘国税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三)税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应当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六)因国税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七)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税务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国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因国税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混合过错导致行为违法的;
  (六)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又是首次发生的一般违法行为;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多次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在国税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税务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抗拒检查,阻碍税收执法的;
  (五)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在共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影响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一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湖南省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执行基准(试行)》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