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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9]113号
【颁布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省属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煤矿除外),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国家财政下拨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五)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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