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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划入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流通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四)增加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监测、预警食品安全,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和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对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后勤保障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综合调研、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有关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承担新闻发布和有关外事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服装装备、全系统统计、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三)财务基建处。 拟订本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系统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承担系统经费管理和财务指导、监督工作;组织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收缴;承担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申报、管理和票据管理工作;管理本系统国有资产;承担系统事业发展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