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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158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有效防止建筑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现将我市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建设“平安重庆”的高度,加大宣传,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监督管理。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选用建筑保温系统时,必须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保温系统的构造措施和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确保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满足《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当设计方案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或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的建筑保温系统的,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和审定后,方可设计选用;其中选用可燃性保温材料的,还应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防火安全的审查,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必须明确设计选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及防火构造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以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凡不符合的,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系统组成材料进场复验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建筑保温材料进场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的检验批次、检查数量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凡未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标准规范和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一律不得允许使用。在建筑保温系统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制定保温工程施工专项技术方案、监理单位制定保温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确保保温材料的存放、施工符合《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凡建筑保温系统施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或防火构造措施的,应责令整改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等现行标准规范进行燃烧性能等级检测,并对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凡不具备相应燃烧性能等级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检验报告。
  
  六、市建筑节能中心应加强对保温材料企业的技术咨询指导,引导企业切实提高保温材料的产品质量和防火性能。市建筑节能协会应加强建筑保温行业自律,避免企业以劣质材料进行低价恶性竞争,促进建筑保温行业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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