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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7
【实施时间】 2010-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2010年“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七日
  

  
  
银川市继续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2009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个别县区和单位事故隐患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和我市实际,继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不断深化“三项行动”,着力加强“三项建设”,抓好“三个突出”(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做到“三个加强”(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协作联动),不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新发展,进一步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四项指标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杜绝重特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总体思路
  按照“突出一个中心、强化两大手段、健全三个机制、搞好四个同时、实现五个新突破”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落实责任,依法监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四、组织领导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成立银川市政府 “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久彬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尉凯翔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光华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李 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志刚 市建设局副局长
  牛海龙 市工信局副局长
  张国庆 市发改委副主任
  屈彦学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应平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康 军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李建春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杨全林 市水务局副局长
  蔡树仁 市国资委副主任
  马小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鸣义 市环保局副局长
  蔡树仁 市国资委副主任
  冒学礼 市文广局副局长
  王淑娟 市卫生局副局长
  满学军 市农牧局副局长
  雷 聪 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家明 市总工会副主席
  刘秀兰 市旅游局调研员
  梁亚斌 市商务局副局长
  周文革 市城管局副局长
  司继涛 宁东基地管委会副主任
  陈 伟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马光华 宁夏棉麻日杂烟花爆竹公司经理
  王 沛 市供电局副局长
  郝春明 兴庆区政府副区长
  李维国 金凤区政府副区长
  闫树革 西夏区政府副区长
  恩建国 贺兰县政府副县长
  钱克孝 永宁县政府副县长
  陈进贤 灵武市政府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光华兼任。
  
  五、主要任务
  (一)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着力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1.突出执法重点。对近年来已经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施重点打击;要结合技改和新建项目,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违法生产。坚持监管执法与社会举报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网络举报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证,精确打击,兑现奖励,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2.加大执法力度。安监、公安、工信、国土资源、建设、发改委、国资委、工商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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