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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建[2009]112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意见》,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排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着力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问题;着力解决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问题;着力解决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中的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问题。通过排查,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标准,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完善配套法规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体系,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二、排查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其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其他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查。
  
  (二)排查重点
  
  1、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监管排查
  
  (1)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程序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招投标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问题。
  
  (3)对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是否公开透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落实。
  
  (4)对工程建设的合同进行排查,重点排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分包及劳务等主要合同签订、变更的备案及履约情况。
  
  (5)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经济纠纷,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从中查找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6)对实行劳务分包制度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2、工程质量监管排查
  
  (1)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制度情况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单位以及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对建筑安全生产进行排查,重点排查建设工程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等情况。
  
  (3)对工程监理进行排查,重点排查现场监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配置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监理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项目监理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现场监理是否有实效。
  
  (4)对质量、安全事故和投诉的处理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对质量安全事故及时进行查处,是否符合有关处理程序,是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是否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排查主要环节
  
  (一)找准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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