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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考虑国家对我省除居民生活外的其它用电价格统一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的影响,结合各趸售单位的实际用电比例,决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适当调整各趸售单位综合趸售电价(含基金及附加),其中省电网代管及控股单位农网还贷资金维持原标准不变,其它单位均不含农网还贷资金。调整后各单位具体电价水平见附表。 各市州物价局要认真测算本次趸售电价调整对各市县电网电价的影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电价调整方案,按价格管理权限审批后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待国家调整后另行核定。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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