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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缓减免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行为,维护缴款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执收部门审批非税收入缓减免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缓减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缴款义务人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缓缴是指延期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减缴是指减少缴纳一定数额应缴的非税收入;免缴是指免除缴纳应缴的非税收入。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非税收入可以缓减免的,由缴款义务人提出非税收入缓减免的书面申请,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审批。
  
  第五条 缴款义务人申请非税收入缓减免时,应当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一)非税收入缓减免的书面申请,包括缓减免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内容;
  (二)填报《海南省非税收入缓缴审批表》、《海南省非税收入减缴审批表》、《海南省非税收入免缴审批表》;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财政部门和执收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财政部门、执收部门收到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执收部门对申请缓减免非税收入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对不予以缓减免的,由执收部门直接答复;对拟予以缓减免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执收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批复申请人。其中申请缓减免应缴中央级非税收入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执收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有关部委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对非税收入缓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缓缴非税收入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缴款义务人缴纳应缴非税收入应当一次性全部缴清,确需分期缴纳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应当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再与缴款义务人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非税收入的时限,分期缴纳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款项的50%。
  
  第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经批准非税收入减免的项目,发生转让、出租、出借使用权以及经批准改变用途或性质的,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非税收入。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市、县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只能规定缓减免属于本级收入的非税收入,不得缓减免属于上级的非税收入,并将非税收入缓减免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执收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征缴非税收入,不得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执收部门不定期对缴款义务人的缓减免非税收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执收部门应当设立缴款义务人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台账,详细登记缓减免的批准时间、项目、时限、金额等事项,建立非税收入缓减免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执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非税收入缓减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非税收入缓减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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