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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09]25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8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以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具体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信息汇总、联络协调、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整顿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好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明确整顿目标和完成时限,确保整顿工作各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闽政办[2009]75号)、省食安办《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食安办[2009]26号)的有关要求,不断完善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继续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治。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交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监管环节工作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和市政府《关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434号),突出源头监管并进一步加强餐饮加工配送单位、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经营初级农产品的销售企业与批发市场、食品仓储(含冷藏)专业单位、集贸市场经营初级农产品的经营户的监管,落实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助剂产品的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证照办理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市直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餐饮加工配送单位、食品仓储(含冷藏)专业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生产和经营全过程监管的具体规定,以便基层执行和操作,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三、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评估考核
  
  市食安办要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督查和评估考核办法以及《福州市食品安全监管纠风工作方案》(榕食安办[2009]33号),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整顿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各县(市)区要围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9]110号)和本辖区治理“餐桌污染”年度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任务进行督查评估,重点督查评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围绕“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开展全面治理和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强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全程监管,推进产品生产和食品加工、市场流通和进出口、标准和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对工作不重视、进度滞后、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要重点给予指导和督办。
  
  四、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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