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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省统计局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区)建立考核评价指标统计报表制度,逐步将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调查任务纳入正常的统计工作之中。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由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下发。 四、考核评价的程序 (一)对设区市政府的考评程序。 1.2010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对照本实施意见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上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和省统计局综合处)。 2.2010年2月底前省直各有关部门将考评指标数据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和省统计局综合处)。 3.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考评数据对设区市政府上报的自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汇总。 4.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分方法计算分值。在计算各个指标(或项目)分值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出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四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得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列。 5.2010年3月10日前,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核查、汇总、计分结果上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省政府确定后报送省委。 (二)对县(市、区)政府的考评程序。 1.2010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对所辖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上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送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处和省统计局综合处)。 2.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设区市上报的县(市、区)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核查汇总。 3.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分方法计算各县(市、区)分值。在计算各个指标或项目分值的基础上,综合计算出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生态建设、社会建设五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得分,提出各项先进的初选名单: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各初选12个,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各初选8个,财政总收入首次迈入十亿元和二十亿元行列的县(市、区)和原已达到且当年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县(市、区)名单。 4.2010年3月10日前,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项先进的初选名单和排位、得分及相关指标报省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各项先进名单,并由省政府确定后报送省委。 5.凡主要领导违反计划生育,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列为信访重点管理的县(市、区),均实行评选先进一票否决。 五、考核评价的表彰 根据考评结果,省政府对获得先进的市、县(区)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设区市表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社会建设、新型城镇化前二名,一个设区市最多只能获二个奖项。受表彰的固定资产投资先进设区市各奖励200万元,其他三个奖项各奖励150万元。 县(市、区)表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发展、农业发展前十名;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前六名,其中生态建设中不少于二个旅游发展先进;财政收入表彰数量根据具体数据确定,一个县(市、区)最多只能获二个奖项。受表彰的固定资产投资先进县(市、区)各奖励120万元,工业发展、农业发展各奖励100万元,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各奖励60万元,财政总收入首次迈入十亿元、二十亿元行列的县(市、区)和原已达到且当年增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的县(市、区)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 六、考核评价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分管考核评价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提供的考核评价数据的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考核评价数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坚决防止相互攀比、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评比资格,公开通报批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制定考核评价机构的目标责任,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考核奖惩,提高考核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1.市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考核评价指标 2.市县政府工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3.县(市、区)政府农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 4.县(市、区)政府生态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5.市县政府社会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6.设区市政府新型城镇化考核评价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