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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工作措施,保障民政事业顺利推进 (一)切实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基层民政工作实际,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力量。乡镇(街道)要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通过调剂内部人员编制,确保乡镇、街道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要重视乡镇民政助理队伍建设,社区(村)民政工作者可采取聘用制,解决其没有民政专干(联络员)的问题,所需聘用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民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多渠道吸纳社会人才,加快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逐步建立社会职业资格制度,引导社会工作队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提高民政工作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进一步加大民政专项资金保障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对上级要求配套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救灾救济、临时救助、优抚安置、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专项资金,州、县市要足额安排到位。同时,州、县市民政部门工作经费按上年上级安排民政资金总量的适当比例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民政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解决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民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断健全“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分工合作、上下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民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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