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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0]32号
【颁布时间】 1990-10-23
【实施时间】 1990-10-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7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通报[失效]

[接上页]

  此外,对其他经济案件和法纪案件的免予起诉,也应从严掌握。
  
  四、要坚持立案侦查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现在还没有实行侦捕、侦诉分开的检察机关,在接到本通报后,要立即分开。今后必须坚持凡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部门侦查终结后,需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一律要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刑事检察部门要恪尽职守,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要健全和完善免诉案件的辩护和申诉制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作免诉决定之前,应将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和定罪的法律依据、处理意见向被告人公开(有被害人的,也要向被害人公开),并告知被告人有进行辩护的权利。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应充分予以考虑,并记录在卷,送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在检察机关作出免诉处理的决定后,被告人或被害人不服的,要允许申诉,并由上一级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被告人或被害人。
  
  六、(略)
  
  七、要增加免予起诉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检察机关作出的免诉决定应公开宣布。一般应在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的街道、村镇等地公开宣布。公开宣布时,被告人必须到场,并应通知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织派人参加。检察人员除宣布免予起诉决定书外,还可以发表免诉词,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开宣布时,还可以请与会群众发表意见,以改进免予起诉的工作,不断提高免诉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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