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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79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和规范市场主体发展,应对金融危机,对企业年度检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对年度内超出年检时限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给予罚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罚款金额下限的,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可视情节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金额的10%-20%处罚。
  
  2、对于在第一个年度逾期未参加年检,在第二个年度年检期限内仍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的两倍给予罚款,依法补办上一年度的年检手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罚款金额下限的,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可视情节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罚款金额的20%-40%处罚。
  
  3、对连续两个年度都未参加年检,在第二个年度年检期限结束后仍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限期接受年检的企业,吊销其营业执照。
  
  4、对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企业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录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信息系统,允许原单位法定代表人再投资、再创业。
  
  此意见执行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企业年检工作,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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