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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09]2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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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奖励工作的管理
  
  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监察厅组成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对应成立由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捂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一)项目审核。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资人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在每年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附上审核意见报送省商务厅。
  
  (二)项目审定。省商务厅对上述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复核,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和奖励金额报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公示。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将审定的拟奖励项目、奖励金额等有关信息(不含个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四)项目调查。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对问题属实的项目不予确认。
  
  (五)项目确认。根据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审定结果和调查核实情况,确认当年的引资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由省商务厅出具确认书。
  
  省商务厅在每年10月底前将引资奖励项目的确认书分别发送省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省财政厅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奖励确认书将应核拨的奖励资金拨付到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专用账户;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省农垦总局在收到奖励确认书后应及时准备配套资金,并在省财政厅拨付的奖励资金到位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资获奖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招商引资奖励所需工作经费,由省商务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九、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标准(本刊略)
  
  2.海南省招商引资登记表(本刊略)
  
  3.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表(本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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