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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95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和遏制区域之间拉抢税源行为的发生,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实现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全市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7月1日后的新开发项目、外埠开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所实现的税收,严格实行属地纳税。
  
  二、2010年7月1日前,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税收按原渠道交纳;2010年7月1日之后,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税收均在项目开发、施工所在地纳税。
  
  三、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开发、施工的项目,财务核算只能使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开具发票,对外埠或其他区域开具的营业(销售)收入发票,税务机关不准予列支。
  
  四、对于拉抢税源、不严格执行属地纳税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将已入库税款全额调回属地国库外,纪检监察机关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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