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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9]28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监督,实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作用的委派财务总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在受派单位,对其使用财政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情况进行财政、财务、会计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派单位是指被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受派单位范围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依托政府融资贷款资金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和事业单位。
  
  第五条 政府委派财务总监,授权财政部门管理,受派单位积极配合。
  
  财务总监通过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在受派单位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享受行政副职待遇。
  
  市财政部门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派单位,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受派单位确定委派人员;
  
  (二)建立联审联签、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向市政府报告财务总监年度工作;
  
  (四)对财务总监有特殊贡献的,提出年度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
  
  (五)对不适合或不胜任的财务总监予以免职。对财务总监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受派单位合同签订、预算执行、财务收支活动;
  
  (二)对规定事项与受派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联审联签;
  
  (三)对受派单位建设项目因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提高工程造价的,掌握预计增加的金额;
  
  (四)提出预算执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过程;
  
  (五)监督受派单位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向财政部门提出专项审计建议;
  
  (七)向财政部门作出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离任报告。
  
  第八条 受派单位工作职责:
  
  (一)对建设项目发生设计变更、签证等事项,对预计增加的金额送财务总监会签;
  
  (二)按月向财务总监提供会计报表、工程进度报表以及相关的其他报表。根据财务总监的工作需要,提供会计凭证、账簿、结算凭证、审计报告、合同等资料;
  
  (三)安排财务总监传阅文件、参加会议,提供办公条件;
  
  (四)重大问题与财务总监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向财政部门反映;
  
  (五)拒绝财务总监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对财务总监的不廉洁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第九条 联审联签事项:
  
  (一)受派单位大额资金支付;
  
  (二)受派单位大额现金提取;
  
  (三)建设项目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合同;事业单位10万元以上的支付合同;
  
  (四)向境外转出资金。
  
  第十条 联审联签的事项,由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受派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一)精通财务会计专业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忠诚可靠;
  
  (三)具备组织和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及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财务会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并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或担任财务、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
  
  (七)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长府发〔200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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