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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考核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对各部门、单位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对本级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对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定发生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