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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由县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二)规范门诊医疗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手印,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七、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一)控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费用 1.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为:县级医院50元,乡镇卫生院30元,村卫生所15元。 2.县区、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处方限额。每人当日累计门诊处方费用县区、乡镇、村级分别控制在100元、50元、20元以内。 3.根据患者病情需要,药物剂量可控制在2天内。 4.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二)确定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包干使用。 (三)控制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四)定额方法 1.县医院定额=县医院核定年门诊人次×50元×25%。 2.乡镇卫生院定额=该卫生院核定年门诊人次×30元×40%。 3.村卫生所定额=该村卫生所核定年门诊人次×15元×50%。 4.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总和不大于普通门诊预算可用资金的总额。 5.一年的定额确定后,分期限额预付,定期审核结算。结算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规定者据实扣除或处罚。 八、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一)统一药品价格。各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给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规定药品价格。 (二)公开服务信息。定点医疗机构要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定期公示。 (三)县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将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用药情况以互相比较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参合农民自主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复印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及用药的规范执行情况。 (六)乡镇卫生院《目录》外的用药费用不得超过门诊药品总费用的5%,村卫生所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七)对次均门诊费用和目录外药费比重明显高于以上标准、或克扣农民补偿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违规所得。 (八)发现用分解处方、虚开处方(冒名签字)、假发票等办法套取门诊统筹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该实施方案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