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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苏建办[2009]4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0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通报

[接上页]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原局长黄嘉忠,2003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利用负责锡山经济开发区公共绿化、道路、供水、排污等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共收受业务单位人员的贿赂现金人民币201.2万元,美元2.05万(折合人民币16.96万元),共计人民币218.16万元。2008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嘉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通市港闸区原区长季汉平,在1995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确定工程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支付工程款、协调解决土地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93.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8万元,红木餐桌椅一套,款物合计人民币135.52万元。2007年8月,被告人季汉平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上海虹平机电厂原厂长刘年生,2002年7月,为促成上海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智宝公司、上海虹平机电厂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为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贿送的人民币67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还利用厂长职务之便,在上海虹平机电厂与上海金大地合作开发“天宝华庭”房地产项目期间,为上海金大地谋取利益,以中国人民解放军6107工厂的名义向上海市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非法收受上海金大地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00万元。2008年10月,被告人刘年生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南京市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陆朴,自1998年至2008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建设工程、绿化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260万元,港币21万元。2008年12月,被告人陆朴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被告人陆朴受贿赃款共计260万元,港币21万元,上缴国库。
  
  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原局长邵华,2001年至2007年间,通过为他人承接工程和工程款支付等途径谋取不当利益,先后101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13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1万元、澳大利亚元1.1万元。2007年11月,被告人邵华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邵华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113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1万元澳大利亚元1.1万元 ,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江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沈扬,1999年至2005年11月,通过指点投标等方式,为投标人及关系人提供关照,帮助中标,从中多次收受此类人员的贿赂,共计收受相关招投标单位45人次的190余次贿赂,合计人民币94.55万元,美金1000元。2006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沈扬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魏竹琴,2003年7月至2005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美元3万元。2007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魏竹琴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美元3万元予以追缴。
  
  扬州市规划局原局长张杰,2002年6月至2006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5.6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以人民币8.69万元拍卖价购买的古玩青花笔筒、斗彩盘各一件。2007年3月,被告人张杰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所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张云柏,2003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方面谋利,先后多次收受毛立本等3人钱物合计人民币61.389万元。2008年6月,被告人张云柏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所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5个基本特点:一是涉案金额环节多、金额大、受贿主体多元化;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是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集中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三是现行的一些制度比较原则,有关规定不够严密,甚至存在缺失,实际操作弹性较大;四是权力过分集中,监管存在漏洞是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频发的关键;五是犯罪手段和过程更趋隐蔽,贿赂形式名目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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