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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吸毒人员的戒毒管控,切实解决毒品对公民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戒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戒毒管理工作。近年来,我省吸毒人数增长迅速、涉毒犯罪活动猖獗、毒品社会危害加剧,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禁毒戒毒工作,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有效遏制毒品泛滥,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禁毒戒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医药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切实抓好强制隔离戒毒。各地应对符合医学上吸毒成瘾标准,现场抓获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吸毒人员、家属要求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因吸食注射毒品受过处理又吸食注射的人员、社区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全省公安、司法戒毒场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依法收戒。强制隔离戒毒按照“就地就近、划片移送”的原则实施,已建有公安、司法戒毒所的市(州)对强制隔离戒毒对象就地收戒,戒毒所床位满员后,按照划定的片区,将强制隔离戒毒对象移送省级司法戒毒所收戒;没有建立公安、司法戒毒所的地方,按照划片移送的原则,将强制隔离戒毒对象送省级司法戒毒所收戒;全省女性强制隔离戒毒对象(武汉市除外),送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2010年6月以后,身患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对象送省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戒。
  
  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按期解除戒毒和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所在市(州)禁毒委诊断评估专门委员会备案;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含因病)意见报市(州)禁毒委诊断评估专门委员会审批。省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的诊断评估意见由省禁毒委诊断评估专门委员会备案、审批。
  
  三、加强社区戒毒工作。各县(市、区)要在吸毒人员所在的乡镇、街道建立社区戒毒工作站,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安排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标准,落实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戒毒工作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市(州)要选择一个有一定规模并热衷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作为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落实戒毒经费保障。从2010年起,省属司法戒毒所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列入省劳教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州)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所需经费,比照上述标准,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加强禁毒工作综合治理。各地要坚持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制毒、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源头治理。要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平安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对毒品问题严重的县(市、区)要实行黄牌警告,对问题特别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其已获得的平安县(市、区)命名。
  
  
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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