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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公通字[1990]89号
【颁布时间】 1990-09-08
【实施时间】 1990-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8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报告,深圳市不断发生因为商业、贸易纠纷,一方当事人以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手段逼迫另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的案件。据对1989年发生的12起此类案件分析,属于深圳市内人员搞的4起,广东省内其他市县人员、外省区人员到深圳市搞的各4起;其中企业人员擅自搞的7起,有公安、检察人员参与的5起;被绑架、扣押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员7人,港商4人,个体户、当事人家属各1人。这12起非法拘禁案件,有3起已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汪奇、林世海等人非法拘禁案。1988年9月,深圳银河电子工贸公司与兰新无线电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录像机芯合同,银河公司收取定金199万余元。尔后,兰新无线电厂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向银河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在双方对终止合同后的定金处理问题尚未达成协议时,同年12月31日兰新厂委托深圳市天达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汪奇代表该厂处理退款事宜。银河公司认为与天达公司没有贸易经济关系,不同意将定金退给天达公司。在此情况下,汪奇等人雇请林世海等3名无业人员,于1989年2月17日下午以做生意为名将银河公司业务员郑少伟骗出,并用汽车将他劫持到广州珠江宾馆。在林世海等人胁迫下,郑少伟打电话通知银河公司划拨42万元给天达公司。次日下午汪奇的女儿和出纳员到银河公司办理了划拨手续。2月19日上午汪奇到珠江宾馆拿出事先拟好的划拨协议书,逼郑少伟签了字,随后将郑押回深圳放出。
  
  二、王兴、姚昌生非法拘禁案。1989年7月19日晚,江西省南昌市五交化公司交电大楼经理王兴为了向秦皇岛公司索要拖欠的50多万元贷款,在深圳市伙同姚昌生(江西省人,刑满释放无业人员)等人,冒充公安人员,将经济合同担保人中电大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乔春宝劫持上人货车,连夜开住南昌,先后拘禁于青山湖宾馆、钢氨酒家等处。接着,王兴几次打电话给中电深圳工贸公司(中电大鹏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级单位)领导,以乔作为人质要挟还款,遭到对方拒绝。王兴达不到目的,便于7月27日把乔作为“诈骗分子”交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治安队审查,而交电大楼所处地域并不属该公安分局管辖。后来在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的干预下,青云谱公安分局于8月19日将乔释放。
  
  三、徐克明非法拘禁案。1987年12月,湖北省华丰国际贸易公司,深汉电子公司联营部经理徐克明,与深圳市福特公司开发部负责人沈川、湖北省沙市冰箱厂签订组装、购销东芝电冰箱1万台的经济合同3份。这些合同3方均未履行。徐克明在无货源的情况下,于1988年3月至5月先后与中南电子器材公司等6个单位签订出售7000台电冰箱的合同,将收取预付定金436万多元交给了福特公司开发部,该部负责人沈川携这笔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为此,湖北省华丰国际贸易公司,深汉电子公司联营部于1988年6月向深圳市法院起诉,要求福特公司返还这笔款。深圳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于同年8月30日和12月25日分别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判处福特公司返还436万多元,并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但是,徐克明却于1989年3月写了1份要求武汉市公安局协助向荣晖公司经理刘黎然(荣晖公司是福特公司的上级公司,刘与此合同纠纷无关)追款的报告。1989年3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宋晓宪科长等3人拿着徐克明的报告和市公安局领导的批示到深圳市,找徐克明等人商议追债事宜。4月3日,由徐克明等人将刘黎然诱出,在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处人员的协助下,用面包车把刘劫持到广州,住进东方宾馆,次日乘火车押回武汉。接着拘禁在湖北省经贸厅招待所,由国贸公司派了4人轮流监守。4月14日,刘乘看守人员不备之机逃出,经徐州等地迂回逃回深圳市。
  
  其余9起案件,多数已对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或作了适当处理,决定不再立案侦查;有的还在继续调查,待查明全部情况后再决定是否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类似上述非法拘禁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草率行事,以致发生经济纠纷或上当受骗,由于有些地方对这类案件不能及时处理,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受害人为了追索欠款,便采取非法绑架、扣押人质的手段。还有的经济纠纷案件虽经人民法院判决,但不能切实执行,也使一些人采取非法手段自行解决。其次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时,片面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超越职权范围,对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却以查处经济犯罪为名,采取非法拘禁当事人的手段,帮助一些单位和个人追索债款。这些违法、违纪的做法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应引起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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